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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动物作为食物,是人类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的现象,因为人类需要肉食,而又不能伤害同类,惟有猎取其它的动物。人类猎食的范围很广,从猪牛羊,到猫狗鸡,特别是广州人,见到动物第一件事就是想一想怎么烹调它。但烹调猪牛羊鱼鸡,是主流,而吃猫狗,一直是隐藏于小街小巷的小餐馆当中的小众行为。
我自己是属于主流的人群,没有吃过猫狗的。我也不觉得它们会怎么样特别的好吃,对于一般人来说也是这样,吃猫狗,本来就不是王道。但如果真要较真起来,吃猫狗和吃猪牛羊有什么不同呢?我个人的意见却是觉得两者没有什么不同,立法罚款更是无稽之举。
这次要在法例中添加“吃猫狗要罚款5000”条款的原因,是说宰杀猫狗的行为太过残忍,有惟天理,但难道宰杀其它家畜的行为又不残忍了吗?宰杀一条鱼之前,要先捉住鱼的尾巴,用力把鱼摔死以后再杀;杀一只猪,要把它的四肢捆绑起来,然后在几个人把它按实,然后用刀从它的喉咙那里划开放血。难道这些又不残忍?
再者有人说猫狗是人类的朋友,杀掉它不合适。难道猪牛羊又不是人类的朋友?但我们又怎么知道他们不是和猫狗一样有思想有感情的?这种说法名义上是要“禁止虐待动物”,但实际上却又是把动物分为三六九等,猪牛羊是低贱的,可以吃的;但猫狗比较懂人性,不能吃?这体现的难道不是对不同动物的不公平么?
请先别骂我,我也不是支持吃猫狗肉的。首先,在年轻人一代中,吃猫狗肉的想法已经基本淡忘,甚至消失的了,所以现在去吃猫狗肉的人,大多都是上一代的中年人或者老年人,而长期或者经常食猫狗肉的,更是少之又少。对于这些少之又少的人,即使你禁止了,他们也能找到门路来吃。就像现在禁止吃用的穿山甲和果子狸,照样不还在很多小餐馆卖得红红火火?对于中间的一部分偶尔为之的人,是否需要法律来进行约束呢?我觉得道德的力量更加大。如果法律要具体到每件事都有所规定,那么我想它反而起不了最大的效果。在社会中宣传少吃不吃猫狗肉,所需要的成本,可能要比对吃猫狗肉进行监管并罚款的成本要低。
但我希望,每个吃猫狗肉的人,乃至吃猪牛羊的人,在面对自己那些“盘中餐”的时候,要多一份的感恩,这不是说要像基督徒那样感谢上帝的恩赐,而是要像《阿凡达》里的纳威人猎杀动物那样,铭记,这些都是大自然的恩赐,而人类,只不过是借用大自然的资源而已。







